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台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台州市工商局通过媒体或网站发布开展本年度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向社会公告台州市著名商标的申报时间、条件、程序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从台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 tzaic.gov.cn)下载或到申请人住所所在地工商局领取《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在申报截止时间内填写《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连同《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正式提出台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市属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递交市工商局。
申请延续确认台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采用同样方式填写《台州市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连同《延续确认台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截止时间内一并报送所在地工商局,正式提出延续确认台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 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 ⑴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⑴《商标注册证》及有关证明复印件;⑵实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⑶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⑷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的有关材料。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金额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销量(营业额)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⑵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⑷反映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⑴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⑵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申请认定前两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营业额)情况证明材料;⑵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申请认定前二年利润、净利润、税收情况证明材料;⑶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出口情况证明材料;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企业的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⑹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市级以上有效证明材料。
(八)企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承诺书。
(九)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电子文稿)一式两份交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属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递交市工商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在著名商标期满前三个月内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按照本工作程序第五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商局对本程序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材料、数据进行审查。初审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经初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签署初审意见,以局行文方式给予推荐,并连同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一份向台州市工商局进行集中报送;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的申请,不予推荐报送,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台州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申请成立的,由台州市工商局直接受理;复核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台州市工商局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章 审核和评审
第九条 台州市工商局收到《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由台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在60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对申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应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查证相关资料。评审委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提交台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上表决。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以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对于情况复杂,存有争议的商标,可给予暂缓认定或个别补充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经评审委办公室同意,可由评委委托他人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台州市工商局。
第五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三条 经台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的台州市著名商标和确认延续的台州市著名商标,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定、确认延续并行文公布,颁发认定证书。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确认延续公告,在市级媒体或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决定不予认定、确认延续的,由台州市工商局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